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聲-4197-20241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吳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1日,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2年5月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不詳時間至 110年9月28日 110年7月4日至 110年7月5日 110年9月20日至 110年10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5082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508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50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3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3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2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112年5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3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3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6月6日 備註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91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8日 晚間6時5分許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3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07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0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24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24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575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5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