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聲-4207-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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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姿妤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對於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730號執行之指 揮有何不當之理由。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具狀雖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730號之案號,惟未敘明係對於該案之檢察官何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自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