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聲-422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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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昀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98號、113年度執字第150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昀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昀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2月29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近;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時間相隔非遠,且前開各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是綜合上情,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尚有另案未決,待結後另定等語,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然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無須徵得受刑人同意,不受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所限制,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亦不生影響,受刑人待其他案件確定後,仍得由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損受刑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5年 ②有期徒刑15年 ③有期徒刑15年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2月3日 ②111年2月13日 ③111年2月24日 112年11月4日 112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2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1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28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01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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