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聲-4251-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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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CHIRASAWANON TIDA(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SRINUKUNKIJ WATCHARA(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96號),聲請解除禁止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主張:我希望我能 夠跟家屬通電話,因為奶奶沒辦法工作,且大家在等我的錢等語。  ㈡聲請人即被告CHIRASAWANON TIDA主張:我想要跟家人通信等 語。  ㈢聲請人即被告SRINUKUNKIJ WATCHARA主張:我想要跟被告CHI RASAWANON TIDA通信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 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 NUKUNKIJ WATCHAR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TIDA、SRINUKUNKIJ WATCHARA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審酌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刑事追訴審判之公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均應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本院考量本案尚未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MARIO」 尚未到案,為避免共犯間進行勾串,若未將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禁止通信,將難順利進行審判,堪認禁止通信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是本案解除禁止通信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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