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3-聲-4275-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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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康嘉馨 受 刑 人 呂哲文 主 文 康嘉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哲文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經具保人康嘉馨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呂哲文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 元,且經具保人康嘉馨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