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聲-4286-20250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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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上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上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上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江上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6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犯罪時間並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之評價,暨本院前已寄送檢察官聲請書、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等情節,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衡諸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江上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9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095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9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095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0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0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