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聲-431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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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懷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懷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懷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5案件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一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雖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檢察官僅係就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判決被告即受刑人無罪之部分提出上訴,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上字第360號上訴書在卷可參,是上訴範圍尚不及於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應認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羅懷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3日 112年10月28日 112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15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8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65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37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63號 判決日 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65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37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6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2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57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犯罪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24日、 112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3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90號、113年度偵字第1352、17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5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55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8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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