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聲-4319-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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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睿明 具 保 人 蔡沛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字第13384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沛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沛旂因受刑人陳睿明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代為拘提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暨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又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