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聲-433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芮慈 受 刑 人 林志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芮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芮慈因受刑人林志鴻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該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該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 ,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具保人經合法傳喚通知偕同受刑人到庭,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亦未在監在押等節,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本案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