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聲-435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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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竣暉 具 保 人 徐佑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佑宜因受刑人游竣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530號提起公訴,而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案件審理期間,因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於同年10月17日確定,並經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執他字第1262號執行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就本院前已裁定沒入之同一保證金,重複向本院聲請裁定沒入,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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