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3-聲-4357-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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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瑋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     侵占罪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21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2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20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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