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聲-753-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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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3號),聲請交 付法院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馬宣德所犯恐 嚇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為將法院訊問內容與所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請求准予交付民國112年11月10日、112年12月21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1月4日、113年2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月221日,應予更正)之錄音、錄影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有明定。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而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3號案件於112 年11月10日、112年12月21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1月4日、113年2月22日開庭時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中僅泛稱係為將訊問內容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並未具體指摘各該次開庭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之情形。又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係在公開法庭經書記官繕打後立即以電腦螢幕當場呈 現供在庭之人檢視,該次筆錄經被告詳加閱覽後,業經被告簽名於筆錄末頁,另本院審判筆錄亦係經由委外轉譯,依現存之閱卷制度,聲請人亦得於閱卷加以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是否與進行之內容相符,是為確保筆錄記載之正確性,非僅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一途。是聲請人未陳明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難認有何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