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自-22-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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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2號 自 訴 人 鄭國欽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鄭國欽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 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將依上揭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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