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自-23-20241126-2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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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23號 自 訴 人 陳怡修 上列自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開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查本件自訴人陳怡修提起自訴,惟未見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其亦不具律師資格等情,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業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自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即不合法。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