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自-8-20241121-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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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羅文斌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羅文斌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 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