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訴緝-108-20241211-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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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4314號、第42153號、第52400號)及移送併辦(11 2年度偵字第58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榮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送觀察 、勒戒確定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12月10日起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13年度觀執字第23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4號)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3年1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