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M-113-訴緝-110-20241018-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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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子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子峻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竟基於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TELGRAM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校長」之人取得大麻幼苗,並設置種植大麻之相關設備、肥料,於111年7月22日前某時許起,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住處,以水耕嫁接之方式栽種上開大麻幼苗,期間並定期施以水分、肥料及光照,以待其成株開花,再以剪刀等修剪工具,並將生長完成之大麻植株從根部剪下並掛於室內乾燥,復以剪刀將大麻花、葉取下,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製造第二級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製造而栽種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3年9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25日桃警刑字第1130133479號函暨查捕逃犯清理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