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訴緝-44-20250110-5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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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哲旻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 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哲旻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又於113年8月14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於113年10月14日再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復於113年12月1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3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3年12月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