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3-訴緝-74-20250311-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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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俞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113 年度訴緝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25922、26283、28789、46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俞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 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駁回陳俞廷之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俞廷(下稱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 未具上訴理由之書狀對本院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期間已屆滿,被告依法應於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然迄今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