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訴緝-93-20241009-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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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興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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