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M-113-訴-1002-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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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盛 指定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具 保 人 蕭瑄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瑄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偉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而具保人蕭瑄宜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