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3-訴-1038-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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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見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見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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