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M-113-訴-107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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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佳劭 具 保 人 連浤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014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   主 文 連浤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佳劭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3年8月1日由具保人連浤丞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明知本院訂於113年9月23日下午4時5分進行準備程序,竟旋於開庭前之113年9月22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且未向本院請假說明其有何須於庭前出境之正當事由,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具保責任,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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