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訴-114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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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維(原名李忠國) 具 保 人 張世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57 號、113年度偵字第27961號、113年度偵字第28737號、113年度 偵字第29589號、113年度偵字第38190號、113年度偵字第38593 號、113年度偵字第4032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世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承維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張世華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份附卷可稽。本院前定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準備程序,並對被告及具保人居、住所分別寄發傳票,因均不獲會晤其本人,而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具保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而於上開期日前均已合法送達。嗣被告於上開審理期日並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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