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訴-1160-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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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20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 95號(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筆錄附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2月17日始繫屬本院,亦有桃園地檢113年12月16日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