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3-訴-212-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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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 黃昱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9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俊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宣判。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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