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訴-310-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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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紹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 告 黃振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328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024號, 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29號、113年度訴字第310號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山陀兒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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