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訴-335-20241023-4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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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XUAN THANH(中文名:吳春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XUAN THANH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GO XUAN THANH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諭知應予羈押3月,復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2次,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5號殺人未遂案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3頁,本院院二第25至27頁、第93至95頁)。 三、茲上述羈押期間於113年11月10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衡酌被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認定其犯殺人未遂罪,共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及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之重刑,而被訴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加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在我國之居留期限已於113年8月12日屆滿,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偵卷第39頁),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雖業已於113年10月14日宣判,然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後被告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之必要,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本院仍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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