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訴-337-20241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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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德 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盛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盛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犯行,惟否認一、㈢至㈧之犯行,被告坦承及否認部分均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經拘提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表明無法具保以擔保審判期日能遵期到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命自113年6月20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復經裁定自113年9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 意見略以:請求給我時間去整理相關事證,我會到銀行去整理出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相關證人都已經問得差不多,被告已無從串證滅證,被告今後也會遵期到庭,請予以交保等語。審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㈧之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一、㈢至㈦之犯行,惟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目前尚有多位證人尚待進行交互詰問,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法由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13 年11月2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