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訴-406-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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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呈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理由欄(三)之褫奪公權部分 ,應更正為「宣告褫奪公權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記載「林韋呈 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顯見論罪科刑理由欄(三)最末句之宣告「褫奪公權2年」係出於誤植,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宣告褫奪公權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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