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3-訴-431-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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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6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張一郎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一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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