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訴-460-202410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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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譯 選任辯護人 董璽翎律師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鍾喬川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鍾毓榮律師 文聞律師 被 告 黃志勇 選任辯護人 陳志祥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4509號、113年度偵字第15338號、113年度偵字 第20172號、113年度偵字第20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盧世譯、黃志勇、鍾喬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10月2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