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3-訴-490-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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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明山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朱明山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下午3、4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大湳交流道附近超商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坤」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共10包、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含有海洛因成分香菸1支等毒品後而持有之。嗣於同日夜間8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內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朱明山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辯稱:是張自忠掉在我車上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一致供稱:我在112年9月22日下午2時 許,在桃園市大湳交流道附近超商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坤」之人,以30萬元購買海洛因10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含有海洛因香菸1支,分別的價格我不清楚,香菸是他送我的等語(見毒偵卷第18、200頁),核與證人吳雅玲於警詢時證稱:112年9月22日下午3、4時許,朱明山駕車搭載我,遭警方攔停,盤查時我聽到警方說「朱明山駕駛座座墊上有一包疑似裝有毒品的夾鏈袋」,朱明山趁亂將毒品塞進嘴巴,警方就以強制力破窗帶朱明山就醫,醫院中朱明山向警察說要上廁所,發現朱明山掉落海洛因1包,後來朱明山覺得隱瞞不住,就坦承車上後駕駛座還有海洛因9包,安非他命3包,海洛因香菸1支,朱明山現場也承認都是他所有等語(見毒偵卷第24至25頁)相符,並有刑案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71至121頁),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採,足認被告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辯稱:這些毒品不是我的 ,是張自忠搭乘我的車時,遺落下來的云云,並提供2紙「自白狀」為證(見審訴卷第61至63、73至79頁),然證人張自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我在他車上掉落1個小盒子,但裡面是裝什麼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到底有沒有掉東西在被告車上,卷附的2張自白狀,有1張113年2月23日的我有蓋指印,但是我不知道裡面寫什麼,我以為只是要講說我有在112年9月22日坐過被告的車,另1張113年4月15日的我沒有蓋指印,我也不知道有人以我的名義寫這張紙等語(見訴卷第102至104頁),嗣經本院將上開2紙自白狀送指紋及筆跡鑑定,其中113年2月23日之自白狀上所按捺之指紋,為張自忠所有,然113年4月15日之自白狀上所按捺之指紋,並非為張自忠所有,而113年4月15日之自白狀上之簽名,也與張自忠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書寫姓名之字跡不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刑紋字第1136106547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刑紋字第1136106547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訴卷第131至151頁),足認證人張自忠113年2月23日之所按捺指印之自白狀,僅係為闡述其曾於112年9月22日乘坐被告的車,然並無表明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其所有之意思,而113年4月15日之以張自忠名義所出具之自白狀,根本非其所按捺指印,不足為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皆與上開事證不符,俱不足憑採。故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純質淨重毒品10公克以上及第 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 用者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為國法所嚴禁,並經政府、媒體、教育機構廣為宣導,被告竟仍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與其於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抓漏、防水工程、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分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4之香菸,以現今鑑驗技術,仍無法將其上殘留毒品析離,故應將之視同整體毒品之一部,併同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因送鑑驗,其因鑑驗而消耗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粉塊狀檢品9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39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213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11.69公克,純度67.81%,純質淨重143.55公克(驗餘淨重211.65公克,空包裝總重7.87公克)。 2 粉末狀檢品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39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213頁):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64公克(驗餘淨重0.63公克,空包裝0.45公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215頁): ①毛重:9.0157公克 (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8.1017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8.0967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毛重:1.0915公克 (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8901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8851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③毛重:0.9104公克 (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7137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7087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4 使用過之香菸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217頁): 毛重:0.7329公克 驗餘量:0.6247公克 取樣量:0.1082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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