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3-訴-512-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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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樊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4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樊煒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陳樊煒與張秝通(所涉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 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之某時,先 由陳樊煒在通訊軟體TIKTOK之留言區中發布「桃園 1:300」之文 字訊息,散布兜售毒品之訊息。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龍岡派出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有異,遂喬裝購毒者與陳樊 煒聯繫表示欲購買毒品,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 ,購買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 成分之咖啡包共8包(各咖啡包僅含有單一種毒品成分,而未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下稱合稱本案毒品咖啡包),再由張秝通於不 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人取得毒品咖 啡包後,於110年9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不知情之佘鈺婕前往桃 園市○○區○○路00號前,於交付本案毒品咖啡包之際,即為警表明 身分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而未遂。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陳樊煒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17頁、第157至159頁,本院卷第30頁、第176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張秝通於另案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1至43頁、第111至120頁),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110年9月15日職務報告、證人即另案被告張秝通於另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21至122頁、第123至126頁、第133至14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 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因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等,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繼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又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為一般民眾普遍所認知,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重刑、自陷囹圄而任意將自身已取得之毒品,以原來取得之價、量讓與他人,令自己處於遭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無從僅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被告明知張貼該廣告之目的係招攬購毒者,亦知悉另案被告張秝通係為從中獲利,被告既甘冒重刑,鋌而走險與另案被告張秝通共同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予不特定購毒者,甚至與購毒者(即喬裝員警)商討毒品之價格、交易時間、地點等重要事項,足認被告確具獲利意圖而為本件販賣毒品行為,至為明確。 ㈢至起訴意旨雖認本案係由被告於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許, 指示另案被告張秝通前往桃園市○○區○○街000號前向「明哥」拿取本案毒品咖啡包,然依照另案被告張秝通與通訊軟體暱稱「明」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5至139頁),無從認定本案毒品咖啡包係由被告指示另案被告張秝通向「明哥」取得,而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31頁),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另案被告張秝通係自行向「明哥」取得毒品咖啡包,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張秝通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而未遂,為未遂犯,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前開犯行,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被告知悉毒品為政府嚴令所禁,仍執意販賣毒品予他人,顯見其並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被告本案犯行,經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可減至有期徒刑1年9月,已無過重情事,且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販賣毒品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及手段,被告本案所為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年,明知毒品危害身心甚鉅,且 一經成癮,將影響社會治安,危害深遠,竟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欲藉以牟利,將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猖獗,致使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國家,所為實無足取。惟衡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販賣之毒品種類、數量、次數、犯罪所得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物流業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經送驗結果,分別驗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用以刊登販賣毒品訊息、聯繫另案被告張秝通所用之 手機,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然上開手機及SIM卡均未扣案,且距本件查獲時已有相當時間,難以確認及特定,本院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因未及賣出毒品即遭警方查獲,尚無因販賣所得之財 物,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獲有報酬,自無從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張秝通遭警方查扣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處理方式 1 紅色花朵圖案毒品咖啡包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6138克。 沒收 2 路易威登品牌標誌毒品咖啡包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3878克。 沒收 3 彩色泡泡香奈兒圖案毒品咖啡包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2875克。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