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3-訴-513-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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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滄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9180號、第444209號、第5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被告李滄翰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滄翰犯行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