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3-訴-550-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范姜俊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5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姜俊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姜俊安所涉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為新臺幣(下同)8千元,由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自行繳納後被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為憑(見本院訴卷第135至139頁)。詎被告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訊問程序當庭諭知應於114年2月19日下午4時1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本院囑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14年2月19日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3月2日楊警分刑字第1140008191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