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訴-574-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蒔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01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被告楊蒔又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蒔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共同被告陳安妮部分,另由本院通緝中,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