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訴-581-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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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綺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蔡羽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訴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蔡羽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蔡羽媃因被告蔡綺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偵查中即民國112年8月3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因而獲釋,此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上檢察官批示、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嗣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蔡綺彬,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經依法拘提亦未獲,且被告與具保人均未在監押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