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3-訴-59-202502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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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慈(原名陳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附表編號2」之記載應更正 為「附表編號1」;理由欄貳、二、第1行「就附表一編號2之犯 行曾有前曾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曾有」; 理由欄肆、一、第2行「仍均應依刑法」之記載應更正為「仍應 依刑法」;第3至4行「均併諭知」之記載應更正為「併諭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