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訴-615-202410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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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欽 具 保 人 陳彥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仁欽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陳彥錡繳納後獲釋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被告斯時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