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3-訴-678-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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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江芳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8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芳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芳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 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78號審理中,而被告未在監在押,且本院已按被告之住居所寄發傳票,均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合法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13年12月4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然被告業於113年10月13日出境至泰國曼谷後,迄今仍滯留國外未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3月14日徳警分刑字第114001062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明知其應於113年12月4日到庭行準備程序,卻仍於113年10月13日出境未歸,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