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訴-680-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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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裕豐 選任辯護人 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9672號、第30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裕豐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二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詹裕豐明知大麻種子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所規 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在澳大利亞聯邦(下稱澳洲)取得大麻種子1顆,繼之藏放在行李箱內,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054號航班於111年10月19日入境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將管制物品大麻種子1顆私運進口輸入我國境內;詹裕豐順利夾帶上揭大麻種子入境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迄113年4月10日中午12時20分為警查獲止,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3樓租屋處,依照在網際網路與書籍習得之栽種大麻方法,將大麻種子播種冒芽,期間定期施以水份、肥料及控制濕度,並架設燈具照射使大麻生長成株,待大麻植株成長後,以修剪工具剪下大麻花予以採收並掛放於室內,以陰乾之方式使其乾燥製成大麻煙草,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製造完成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品。嗣於113年4月10日中午12時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租屋處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詹裕豐、辯護人就檢察官所舉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不諱,且有被告手 機內容截圖畫面、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入出境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9672號卷,第21至47頁、第53至55頁、第57至75頁、第77至84頁、第125至127頁、第141至144頁;偵字第30174號卷,第65頁;本院卷,第6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種子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不得持有之,且大麻種子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而言;輸入之既遂與未遂,以是否已進入國界為標準。被告為栽種大麻植株而將大麻種子夾藏載行李箱,搭乘航班自澳洲入境我國,其私運管制物品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犯行已然完成。 ㈡、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同條例 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行為,分別設其處罰規定;栽種大麻而製造成第二級毒品,其栽種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之製造毒品行為所吸收。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植株可製造之毒品計有第二級毒品附表二之第24項大麻、第25項大麻脂、第26項大麻浸膏、第27項大麻酊、第155項四氫大麻酚等毒品。其中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等毒品固均需經泡製、浸溶、過濾等步驟始可取得,需某些特殊器具,亦需某種程度之技術;四氫大麻酚並需較高技術層次之化學萃取分離步驟始可取得;然大麻毒品則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事實欄所載方式栽種大麻,待大麻成株開花後,以修剪工具剪下大麻花予以採收並掛放於室內陰乾,使之易於施用,已屬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 進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意圖供栽種之用運輸大麻種子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為製造大麻而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屬製造大麻之前階段行為,應為製造大麻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則為製造之當然結果,亦不另論罪。被告自000年00月間某日起迄113年4月10日中午12時20分為警查獲止,接續栽種大麻,採收大麻花並使之陰乾,均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私運大麻種子之目的,係為將大麻種子栽種成大麻株,再以採收、陰乾方式製造成為易於施用之大麻成品,其上開私運大麻種子進口及製造大麻等行為,雖二者在自然意義上之行為尚非完全一致,然具有方法目的之關係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較為適當,故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極具規模之大量製造者,亦有小量製造、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熟識友人間之互通有無或製造後供自己使用者,其製造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但法律規定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縱因偵審均自白犯罪而應減輕其刑,仍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所犯製造大麻罪,係在其租屋處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栽種進而製造大麻,規模尚屬有限,製造之數量非鉅,顯難比擬大規模栽種製造,且被告自陳係供自己施用,本案亦未查得被告確有對外販售牟利之事證,足認被告製造大麻情節之惡性尚非重大,是以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縱處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5年,仍嫌過重,實屬情輕法重,故本院依其情狀,就被告製造大麻犯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雖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位漏未引用被告成立懲 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然被告自澳洲私運大麻種子1顆入境我國之犯罪行為已據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位詳加記載,堪認此部分屬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當然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就此部分予以裁判並非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且本院已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此部分涉犯之罪名,對其訴訟上防禦權已無影響。 ㈥、爰審酌現今為數不少人士極力倡議大麻合法化,甚至成立網 站、社團大肆宣揚大麻在醫學之療效,同時嚴詞批評政府管制大麻之舉,將大麻管制營造成政治或宗教迫害之意象,姑不論大麻在未來之臺灣地區有無合法化可能,大麻在今時今日因其對人體健康與社會之危害性,確為我國嚴厲查緝之毒品,國家律法對於製造或販賣大麻之行為處以嚴厲之刑罰制裁,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見偵字第30174號卷,第99頁),其為具備正常智識之成年人,對此當可輕易知悉,竟在長達1年餘之期間內製造大麻成品達1公斤餘,所為誠然罔顧法律禁令,守法意識極其薄弱,其於偵查中供稱曾萌生販賣大麻意念,因擔憂國法制裁而未付諸實行(見偵字第19672號卷,第96頁),故其製成之大麻成品未流通在外,對於國家社會之危害尚屬有限,兼衡其未曾受刑事制裁之素行情形(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未推諉卸責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固然行為不可取,然其目前年僅33歲,年紀尚輕,若予以長期自由刑監禁恐不利其復歸社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附表編號一所示大麻成品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麻係將 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至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二所示大麻植株雖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惟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非屬第二級毒品大麻,惟既均屬供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持有大麻種 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既設有刑責規定,禁止其持有,應屬違禁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三所示種子檢品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均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10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確為大麻種子無訛,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㈣、附表編號四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坦認,各該扣案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7 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盈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一 大麻成品9包(煙草狀檢品9包,合計淨重1,503.42公克,驗餘淨重1502.13公克,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二 大麻值株12株(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三 大麻種子3包(合計淨重2.02公克,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均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10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四 捲煙紙1包 五 研磨器1個 六 剪刀3把 七 磅秤1個 八 溫濕度計1個 九 保濕包1包 十 LED植物生長燈3組 十一 通風設備1組 十二 定時器1個 十三 延長線1條 十四 克隆膠1瓶 十五 PH值檢測筆1組 十六 PH值調整劑2瓶 十七 肥料1批 十八 鋁箔紙1捲 十九 栽種筆記1紙 二十 IPHONE7 PLUS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二十一 IPHONE11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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