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訴-700-2024121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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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DO(越南國籍)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DO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NGUYEN DINH DO(中文名:阮庭都)因殺人未遂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否認犯行,惟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逃亡動機強烈,且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並於警詢時自陳為逃逸外籍移工,另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被告居留效期亦已逾期,非合法居留於我國,係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予以羈押,並於113年10月2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而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 ㈡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認被告所涉犯殺 人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尚未確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自陳為逃逸外籍移工,係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為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