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3-訴-709-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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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4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甲○○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持有,竟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WeChat暱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 請(電話圖案)」之人(下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 )」,並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 以營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某時許,在臺灣地區 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小和」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後而非法持有之 ,並伺機販售;於113年3月1日前某日起,再由「精緻國際娛樂 沒回請(電話圖案)」,以智慧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透過通訊 軟體WeChat張貼「誠徵(隱藏版妞)長期配合!配合項目:瘦瘦 糖(糖果圖案)」、「不用運動也能瘦(愛心圖案)」、「氣行 (氣球圖案)男傳」等兜售第三級毒品之廣告訊息。適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上開廣告訊息 ,遂喬裝為買家,於113年3月1日上午10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W eChat聯繫「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雙方洽定以2 ,500元之價格購買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 包5包後,「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即透過通訊軟 體FACETIME撥打甲○○所持用如附表編號9之iPHONE 7 Plus智慧型 手機,指示甲○○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與喬裝員警進行交易。 嗣甲○○依約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到達上址,欲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咖啡包5包(Supreme包裝,即附表編號1中其中5包)與喬裝 員警之際,旋為警查獲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 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85至86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0頁、第91頁,本院卷第82頁、第189頁),並有平鎮分局偵查隊113年3月1日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暨暱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與員警WeChat對話紀錄截圖、扣案毒品照片、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Q、A2258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5至46頁、第47至50頁、第73至86頁、第115至119頁、第133至13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 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因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等,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繼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又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為一般民眾普遍所認知,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重刑、自陷囹圄而任意將自身已取得之毒品,以原來取得之價、量讓與他人,令自己處於遭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無從僅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經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以8萬元的價格向「小和」購買毒品咖啡包100包、愷他命60包、哈密瓜錠20顆等語(見偵卷第30頁),然被告既甘冒重刑,鋌而走險販賣予不特定購毒者,甚至將毒品帶至指定地點進行交易,足認被告確具獲利意圖而為本件販賣毒品行為,至為明確。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就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咖啡包其中5包),固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然因上開罪名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法規競合之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已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吸收,故不另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低度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向暱稱「小和」之人販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咖啡包、愷他命、藥錠而持有之,係一行為觸犯同時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與「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就本案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本案係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見「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 電話圖案)」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訊息,佯裝成購毒者與之交易,雖無買受毒品咖啡包之真意,惟被告與「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由「精緻國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在社群網路服務平台WeChat上張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訊息,再由被告協助出貨毒品咖啡包給買家,即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實行,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係宋致伸,然 宋致伸嗣後雖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於113年12月31日以平警刑分字第11300547611號函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然此經宋致伸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94-7至194-9頁),是尚難憑此認定宋致伸即為本案被告所販賣毒品之來源,是被告本案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⒋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被告知悉毒品為政府嚴令所禁,仍執意販賣毒品予他人,顯見其並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被告本案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可減至有期徒刑1年9月,已無過重情事,復酌以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品數量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微,且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販賣毒品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及手段,被告本案所為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年,明知毒品危害身心甚鉅,且 一經成癮,將影響社會治安,危害深遠,竟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欲藉以牟利,將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猖獗,致使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國家,所為實無足取;再參以被告於本案中經警扣案之毒品數量即高達100包(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一旦流入市面,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若非即時查獲,難以防免可能之危險或實害,潛在危險性甚高,實不宜輕縱。而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次欲販賣及持有之毒品種類、數量、次數、犯罪所得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係從事物流業、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見本院卷第19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7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及綠色造 型藥錠,分別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雖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列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種類,惟既仍具有違禁物之性質,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持以聯繫「精緻國 際娛樂沒回請(電話圖案)」關於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第186至18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 案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處理方式 1 紅/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27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5.68公克(包裝總重約2.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6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11鑑定,淨重1.83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1.31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57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D11、D12,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2 黑/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22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4.73公克(包裝總重約2.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13鑑定,淨重1.24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0.76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9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B13、B14,見偵卷第14719號第133至137頁)。 沒收 3 白/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1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4.64公克(包裝總重約2.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鑑定,淨重1.28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0.77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8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B13、B14,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4 銀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19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⒈驗前總毛重6.85公克(包裝總重約2.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5鑑定,淨重2.03公克,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1.53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7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C5、C6,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5 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⒈驗前總毛重6.21公克(包裝總重約2.8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8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餘2.8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36049754號鑑定書(編號E1,見偵卷第133至137頁) 沒收 6 Good Time透明包裝,內含白色透明結晶 15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⒈驗前毛重45.46公克,驗前淨重39.655公克,驗餘總毛重45.404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驗前毛重5.49公克,驗前淨重4.789公克,取0.056公克鑑定用罄,餘4.733公克。純質總淨重34.856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Q)(編號DAB9313,見偵卷第115至117頁) 沒收 7 綠色六角形藥錠 5包 (19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驗前毛重19.62公克,驗前淨重18.763公克,驗餘總毛重19.472克。隨機抽取1顆鑑定,驗前毛重5.11公克,驗前淨重4.887公克,取0.148公克鑑定用罄,餘4.739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編號DAB9314,見偵卷第117頁) 沒收銷燬 8 綠色造型藥錠,GoodTime透明包裝 1包(5顆)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驗前毛重5.7公克,驗前淨重5.204公克,驗餘總毛重5.533克。取1包鑑定,驗前毛重5.7公克,驗前淨重5.204公克,取0.167公克鑑定用罄,餘5.037公克。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58)(編號DAB9315,見偵卷第117頁) 沒收 9 iPhone 7 Plus黑色手機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沒收 10 iPhone 13銀色手機 1支 - SIM:0000000000號 不沒收 11 新臺幣2萬3,700元 - - - 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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