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訴-732-2024103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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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伯恩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張珮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79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伯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 終結,定於113年10月30日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有不得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