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訴-762-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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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2號 113年度聲字第3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文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00 號),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賢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壹、延長羈押部分 一、被告鄭文賢因涉犯強盜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涉犯本案之動機為經濟問題,在本案前被告已長達半年沒有工作,且有身心障礙,對於自身為何會想持刀強盜超商亦無明確說法,可見精神狀況陷於不穩定之狀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酌被告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持刀之行為對於他人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性重大,且有前述經濟及身心問題,之後再犯風險難以僅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來防止,是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聲請停止羈押部分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我想回家照顧我母親,爰聲請停止羈押 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以前詞請求停止羈押,然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均仍存在,已於前述。另本件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應認現階段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被告所辯上詞與前開認定不符,或於應否繼續羈押被告所審認之要件無涉,準此,本件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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