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訴-762-20250110-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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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賢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文賢因涉犯強盜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涉犯本案之動機為經濟問題,在本案前被告已長達半年沒有工作,且有身心障礙,對於自身為何會想持刀強盜超商亦無明確說法,可見精神狀況陷於不穩定之狀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酌被告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持刀之行為對於他人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性重大,且有前述經濟及身心問題,之後再犯風險難以僅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來防止,是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又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且於114年1月10日宣判,但本案宣判後,檢察官、被告仍有可能提起上訴,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4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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