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3-訴-792-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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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張宏銘 選任辯護人 蔡亜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033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宏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宏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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