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M-113-訴-79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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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朱明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明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周世雄(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訊問時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其自為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釋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見本院卷第209-220頁)在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於114年1月9日訊問時,經本院法官面告應於114年1 月13日上午10時至本院報到,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223-225頁)、拘票暨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且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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