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3-訴-796-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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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弘 指定辯護人 梁雨安律師 被 告 林居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曾禎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9144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774、15544 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9145號、113年度偵字第477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得弘、林居善、曾禎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扣案物數量龐雜,而仍有調查之必要,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